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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trixVaria 于 2014-2-17 21:56 编辑
neal123 发表于 2014-2-16 15:38
还问我的观点,我倒想问你的观点是什么?
你先提达芬奇密码,被打脸。然后你扯女巫狩猎,但事实上论题 ...
我又费了好大的力气找来了一些资料,希望能继续和你讨论一下
我本人对宗教历史和神学只是略懂一点,查找的资料不全,语言论述缺少逻辑让你见笑了(希望你能保护好你的牙齿)
首先要说的是犹太律法与犹太教之间的关系:
犹太律法是犹太教信仰、观念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是以神的诫命形式所确立的人类行为规范体系。在犹太教的宗教结构中,上帝、托拉(广义的律法)、以色列人三者构成了一个相互支持、相互依赖、互相说明的整体。律法是连接上帝信仰和以色列人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它,二者之间具有了特别密切的联系。
然后要说的就是主题了
在《圣经》与《塔木德》时代,犹太律法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更有价值,比女性更忠诚,遵守的诫命更多,因此女子只能处于屈从男子的边缘化地位。古犹太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 ,她们被当作男子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女儿首先是父亲的私有财产 ,比如《申命记》22:28规定: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 ,抓住她与她行淫 ,被人看见 ,这男子就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 ,因他玷污了这女子 ,就要娶她为妻 ,终身不可休她。”可见 ,少女受了奸淫 ,法律首先不是认为少女受到了伤害 ,而是认为父亲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所以应该进行赔偿。女儿被当作父亲的私有财产 ,因而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 ,父亲可以不征求她的意见 ,而将她许配出去。《圣经》中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士师记》1:12,13:“迦勒说: ‘谁能攻打基列西弗 ,我就把我女儿押撒给他为妻。’迦勒兄弟基纳斯的儿子俄陀聂夺取了那城 ,迦勒就把女儿押撒给他为妻。在《撒母耳记上》18:17 中 ,扫罗对大卫说 :“我将大女儿米拉给你为妻 ,只要你为我奋勇 ,为耶和华争战。”扫罗的女儿米拉到了当给大卫的时候 ,扫罗却给了米何拉人亚得列为妻。后来扫罗又把女儿米甲给大卫为妻。父亲可以随意把女儿嫁人 ,而女性没有一点选择或拒绝的权利。所以 ,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妇女一样 ,古代犹太妇女同样没有婚姻自主权。而在离婚的问题上 ,犹太妇女也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在《圣经》中 ,有关离婚并没有系统而详细的条文 ,只是在《申命记》24:1中有如下的规定: “人若娶妻以后 ,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 ,不喜悦她 ,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 ,打发她离开夫家。”这段话告诉我们 ,离婚在犹太教中是允许的 ,而且离婚的法律程序非常简单:丈夫写一纸休书 ,将它递给妻子 ,就打发她走了。尽管在《玛拉基书》2;13,16中 ,也有反对离婚的规定 ,但是 ,《圣经》和后《圣经》时代的犹太律法都允许离婚 ,而且对休妻的男子没有任何惩罚性的规定。在《圣经》中 ,最早离婚的例子出现在族长制时期 ,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最老的男性具有绝对的权威 ,丈夫作为一家之长 ,可以随心所欲地休掉他的妻子 ,在《创世记》21: 14中 ,夏甲被亚伯拉罕休掉就是一个证明。《圣经》只提及在两种情况下丈夫永久不可以休妻 ,这一最早对男子单方面掌握和妻子离婚权利的限制出现在《申命记》当中:一种情况是他错误地诬陷她不是处女;另一种情况是男子与没有许配人的处女行淫而被人看见 ,就要娶她 ,终身不可休她。《圣经》允许妇人离开夫家之后 ,可以去嫁别人 ,只是被“玷污”后的妇女不能再回到第一任丈夫那里 ,但是她还可以自由地再嫁给第三个男人。在实际的规定中 ,祭司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 ,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 。这和祭司在圣殿中的工作有直接的关系 ,因为祭司要比普通人更为严格地遵守洁净法。但是犹太律法并不反对祭司休妻。从总体上来说 ,在《圣经》时代 ,犹太妇女在离婚的问题上和结婚一样 ,都处于被动的地位 ,她的父亲不需要征求她的意见 ,而将她嫁出去 ;她的丈夫也不需要征求她的任何意见 ,而将她休掉。《圣经》中丈夫可以随心所欲地休掉自己的妻子构成了中世纪以前整个犹太离婚法的中心思想。
到了《密西拿》时代 ,男子依然可以以任何理由而要求离婚 ,而且希勒尔派依然坚持 ,甚至丈夫不需要有任何的理由 ,只要妻子有任何的事情令他不愉快 ,他就可以休掉她 ,给她离婚文书。而且 ,更为变本加厉的是 ,如果丈夫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问题 ,妻子可能终生都要被束缚在婚姻当中 ,不可以因此而提出离婚。而在相同的情况下 ,如果妻子发生了某方面的问题 ,丈夫则可以任意地将她休掉。妇女没有任何的权利决定和丈夫离婚 ,这实际上体现了《密西拿》在离婚问题上的最基本原则: “可以不征得妇女的同意而与其离婚 ,但是必须男子同意才能离婚。”
男子几乎在离婚的问题上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这是当时男权中心的思想即男子对妇女拥有绝对权威的一个写照。
古代犹太妇女的婚姻地位不能简单地用“附属”两个字来概括。这是因为 ,首先 ,犹太人是一个宗教民族 ,犹太教高度赞美婚姻和家庭制度 ,犹太律法赋予了犹太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应有的人性化待遇。其次 ,古代犹太妇女的婚姻地位由于犹太婚约的出现而在附属中有所改善 ,但是不足以改变婚姻的男权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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