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战纪念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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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潜水员关于文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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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属于长期潜水一族,在百合世界杯改版之后也没有去灌水来获得投票权(其实,就我喜欢的那几只也不缺我这一票,反正应该都会师决赛了)yamiboqe006 ,但是今天实在是有些话不吐不快啊yamibohu  

我想喜欢在文区看文的各位最怕的就是不甚掉入某万年坑吧,但是不幸的是没有哪个坑上面标注-“此坑误入”。yamiboqe009
当然,有些新坑是不可避免的(不过至少还有希望),但是有些坑已经有1年之久的历史了居然也被顶上来了,害的不知者不幸落入,一看日期才发现是连一丝希望的没有万年坑。yamiboqe029
我认为象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yamiboqe031
我不是建议限制大家翻久帖的权利。(我是个自由主义者,信奉诺齐克和哈耶克)。yamiboqe007 我认为版主应该将已经有一定年月的坑移到一个新的版上,谁愿意翻的,谁就去翻,这样即不用限制大家的权利,也不会影响其他人。如果,那天作者良心发现回来填坑了,那大可在将其放回文区。这个建议唯一的缺点就是增加了版主的工作量(大概)。但是,为了百合会更好的发展,这点工作量应该不在话下吧。

我也不知道这帖应该方在哪儿,把会里各区翻了哈,还是决定放这儿了,也不知道版主能不能看到哦yamiboqe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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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者+1(刚刚撞入某1年前文坑……比较有同感)
PS:话说是否这个应该放去意见区?
PS2:其实我是来拜比我更老的潜水员的……
发表于 2006-12-1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坑是读者的怨念爆发才会干的事情。。。

呵呵 看楼主的意思是要建立一个[1年未更新弃坑论坛] 表面是为了防止误入深坑
潜台词其实是来时刻督促作者还有文章未更新完- -||

其实文区有完结3个月以上作品的论坛  但因为年久失修已经失去了意义
版主可以利用起来 以后想看完结的可以去那里@@
发表于 2006-12-18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文区有完结3个月以上作品的论坛

大圖書館??
文區的文如果完結的話應該在標題上表明 “已完結”什麽的吧~
沒有標就說明是坑……這樣就省事了~
发表于 2006-12-18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提议很好,给了懒惰斑猪们一个闷棍。
发表于 2006-12-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看完结文可以去文区的子版——平行世界裡的大圖書館。

完结3个月以上的文会挪去那里。
(我怎么感觉该移过去的文基本都移过去了?)


万年坑被顶起来也是对作者的催促,会被顶的多半也是不错的文,楼主要不幸落坑就辛苦点爬出来吧……^^b (或者揭竿而起加入声讨作者的行列XDDDDD)

要再开个月球区……诸多万年巨坑凑到了一起,不知道会不会造成坑主们你不填我也不填的从众心理或破罐破摔的逆反心理……yamiboqe016

[ 本帖最后由 狐 于 2006-12-18 2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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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写的破玩意儿也没人看…………
渐渐就米动力了……
发表于 2006-12-18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個人覺得完全米有必要。。。
連大圖書館我都覺得多餘。。
看個文章還有跑區跑個3,4次,卻只是因爲完結與否的關係。。

開了坑區難保不會有,反正是坑了,就真的坑吧。。
我覺得還不如在文章前面加上[已完結][未完結]看起來也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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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9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ls两位反对者的声音,都是置疑能否让坑主回来填坑,但是我发这篇帖子是完全从读者的角度出发的,至于会不会是对坑主其督促作用,我并没有考虑这个问题,而且我也不认为这个是问题的关键。填不填坑是坑主的自由,我们没有权利去要求,所以我的这个建议也不是想要防止坑的出现,或者使坑主回来填坑,我认为现在的关键是如何防止读者不甚落坑,这也是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yamibohu yamibohu yamibohu
另外,我想说下,并不是未完成的作品就是坑吧,作为坑的定义,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理由的停止更新,并看不出有任何更新的迹象。(当然,这个是我一家之言,不一定准确,只是想说明我这里所指的坑和未完成作品的区别。)
至于,“楼主要不幸落坑就辛苦点爬出来吧……^^b”恕我直言,我不认为这是一位负责任的版主说的话。yamiboqe003
最后我想说的是,大家看我的注册和等级,就知道我的确是象我开头所说是个潜水员,我之所以再回这个帖是因为看到版主对这个帖子还是有回应的。yamiboqe006
不过,就象我上面所言,我们没有权利去要求坑主回来填坑,同样我也没有权利要求各版主采纳我的建议。yamiboqe031 但是,我还是希望各版主能够认真的考虑一下,这件事情也许不大,但是的确方便了去文区看文的会员。并且也不会损坏谁的利益。我想各位版主建立这个百合会的时候也是希望大家有个好的交流平台吧,但是,如果遇到问题就找各种理由来搪塞,恐怕也是有违当初创会的初衷。yamiboqe017
发表于 2006-12-19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啊……我是图区的版主,对文区的事情也只是站在一个读者的立场上讲话而已,没有考虑太多……要是有yamiboqe003 到楼主就抱歉了……^^b

以下是作为一个落坑无数的读者的感想:

俗话说常在文区泡哪有不落坑的?XD

一篇文停个三五月再启动很常见,放一年才更新的也不是没有(最近的某篇XD)……从这方面说,坑的标准很难判断,除非作者公开弃坑了(厚道点的一般会写在标题上吧?)

基本上我觉得写文画图这种创作的东西都是要凭感觉的,思路真的卡壳的话,催也没用,写得出就是写得出,写不出就是写不出,灵感来了的时候想不写都不行(XD)……所以即使深陷坑内我也很少去催文……我觉得这是身为读者的礼仪。

不赞成把长时间停滞的文划分为坑文分区放置也是因为觉得这样对作者不太礼貌。(绝对不是为了给文区版主减轻工作量XDDDDD)

再有呢,我觉得有些文就算完完整整的,但看了开头就不想再看下去……而能吸引人看下去的文章就算没写完也是好文也值得一看……

要是想找文看的话,其实存在这么一个索引帖子:
https://bbs.yamibo.com/thread-2675-1-1.html
用这个也挺方便。



总之还是个人感想,请别当作版主言论。^^b
(不然我以后只能开马甲发贴了……OTL)

[ 本帖最后由 狐 于 2006-12-19 01:25 编辑 ]
发表于 2006-12-19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厚脸皮,顶一下坑会让我感动两分钟,忽然冒出必须马上填坑了的想法。可是……回了家……摸到电脑……我马上又开始WOW了~yamiboqe030
发表于 2006-12-1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冰与火 于 2006-12-19 08:49 发表
我是厚脸皮,顶一下坑会让我感动两分钟,忽然冒出必须马上填坑了的想法。可是……回了家……摸到电脑……我马上又开始WOW了~yamiboqe030


原帖由 桃子 于 2006-12-18 18:45 发表
楼主的提议很好,给了懒惰斑猪们一个闷棍。

yamiboqe004
发表于 2006-12-1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souro 于 2006-12-19 10:14 发表



楼主的提议很好,给了懒惰斑猪们一个闷棍。

yamiboqe004


免疫闷棍 yamiboqe015
发表于 2006-12-1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之前我发过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贴。。。。==a

首先,翻旧贴我是十分不赞成的,对于被顶上来的旧贴,而新回帖无实质内容的删无赦。
之前设置大圖書館也是为了防止这类现象,没有把未完成文章划入这区,本来是希望作者能自行补完。
lz的建议有一定的现实性,然而具体实行上有很多细节问题要处理,关于操作文区版主会商量一下。
发表于 2006-12-19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來就不應頂舊帖,好像有在版規還是什麼的看過3個月(還是1個月)以上的文,除非回覆有過百字否則就是犯了版規的。其實只要嚴格執行這點,頂上來的會員一律扣分或警告就可免動來動去,如怕有新會員不知規舉就放個特別置頂讓他們留意,要是不看警告而被扣分也就怪自己沒看清楚版規。各大會員其實也有責任去舉報頂舊帖這種情況,總不可能事事都依賴版主們改動這檢討哪去遷就某些會員的,,其實只要人人合作點,麻煩就自然少點啦。

[ 本帖最后由 火炎焱燚 于 2006-12-19 13:03 编辑 ]
发表于 2006-12-19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有过顶冰火大的《琉璃灯》换来了她的飞速更新两~三章……

不过最近又……

莫非应该再顶一次???yamiboqe004
发表于 2006-12-19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同意LZ的说法.
因为这样可以让填坑的大人方便,也可以让追坑的大人们方便啊~~~

S也是受害者之一...
发表于 2006-12-19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区任命一个 催坑专业户!
不择手段地来催坑XDD
发表于 2006-12-19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吸血鬼公主 于 2006-12-19 14:01 发表
文区任命一个 催坑专业户!
不择手段地来催坑XDD

文区版规里禁止不顾作者意愿催坑
发表于 2006-12-22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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