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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也放一份存档吧,将根据情况并结合大家意见对章程进一步修改。(原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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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百合联盟(L'Unione dello Yamayuri,缩写UYY或UY)是以华人为主的《圣母在上(マリア様がみてる,Marimite)》同好(下称“圣母众”)联盟。其前身为2006年“百合会”萌战期间成立的圣母应援团。
为推广《圣母在上》,宣传百合,促进国内外同好交流及合作,在《圣母在上》OVA第五卷发行之际,原圣母应援团主力成员创建了这一联盟。
本章程主要规定了山百合联盟的性质,联盟站点的功能说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盟要求和程序,警告、除名的情形和程序,管理层的组成和管理原则。联盟的所有其他规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山百合联盟是以中国圣母众为主的联盟。联盟站点以百合作品《圣母在上》为专题,站点附属论坛的讨论也以《圣母在上》为主。
《圣母在上》为百合神作,所有加盟成员务必以拳拳之心待之。
第二条 山百合联盟的管理层由圣母众担当,确保联盟权力属于广大同好。
第三条 每一位加盟个人,不分地域、民族、性别,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域、民族、性别歧视。每一个加盟组织,不论规模,表决意见时均视为一票,一般由其创建人或主管人作为代表。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个加盟组织投票,每一个加盟组织投票时只能有一个代表。
每个人在每次表决中只能投一次票,即只能在代表自己与代表加盟组织之间择其一。
第四条 联盟的常规决定采取反向通过原则,即当得到一半以上成员的反对意见时,该常规决定不予实施。
第五条 联盟的特殊决定同样采取反向通过原则,即当得到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员的反对意见时,该特殊决定不予实施。所谓的特殊决定是指:
(一)修改联盟章程总纲。
(二)批准新成员加盟。
(三)批准交换友情链接。
(四)抵制外界的某一活动、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联盟不干涉加盟个人的私事和加盟组织的内务。
当加盟个人因私事或加盟组织因内务向联盟咨询、求助时,联盟可提供非强制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联盟的宗旨是推广《圣母在上》,宣传百合,促进国内外同好交流及合作。
第八条 为实现联盟宗旨,由联盟领导、组织成员或协助、鼓励他人完成下列项目:
(一)《圣母在上》动画特典、Fan Disk等的中文字幕制作或中文解说。
(二)《圣母在上》小说的中文翻译。
(三)《圣母在上》drama的剧本整理(中文或日文)。
(四)《圣母在上》漫画的简体字汉化。
(五)其他与《圣母在上》有关的考证、编译、资料汇总等。
以上项目总称“圣母百科全书计划”(广义),狭义的“圣母百科全书计划”则指上述第五款内容。无论是否有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圣母在上》相关中文版本,均不影响联盟继续实施“圣母百科全书计划”。
第二章 联盟站点
第九条 与联盟同名的“山百合联盟”站点为联盟直属,收录、发表与《圣母在上》有关的联盟成员作品以及其他同好的投稿。
任何人在联盟站点附属论坛发表作品,凡无特殊声明均视作投稿。联盟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收录到站点。
第十条 联盟站点所收录、发表的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禁止非法转载、使用。
对于非法转载、使用上述作品的组织或个人,联盟将保留采取下一步行动措施。
第十一条 所有发布在联盟站点的作品都必须分类,说明如下:
(一)山会档案——原作介绍、资料和测试,以及站点指南。
(二)大图书馆——原作小说翻译、漫画汉化,剧本整理和动画截图,以及作品资源下载。
(三)百家争鸣——原作相关评论、感言,同人作品的文评,以及无法归类的其他作品。
(四)音乐诗赋——官方或同好制作的MV,歌词翻译和曲谱,同人音乐和诗词歌赋。
(五)同人画廊——同人绘画。
(六)平行世界——除诗歌以外的其他文学类同人作品。
第十二条 发布在联盟站点的作品,视实际情况选择标签(Tag),可多选:
(一)根据所发表作品涉及的主要人物选择如下标签:“山百合会”(涉及多名山百合会成员时使用)、“水野蓉子”、“鳥居江利子”、“佐藤聖”、“小笠原祥子”、“支倉令”、“久保栞”*、“蟹名静”*、“藤堂志摩子”、“福沢祐巳”、“島津由乃”、“武嶋蔦子”*、“二条乃梨子”、“松平瞳子”、“細川可南子”*、“加東景”*等。加“*”者为(目前)原作中非山百合会成员。标签排序不代表人物在作品中的实际攻受。
(二)在“百合会”萌战、日本萌战等类似活动开展期间创作,以应援《圣母在上》为目的的作品,另加“萌战应援”标签。
(三)符合第八条所列“圣母大百科全书计划”的作品,加标“百科全书”标签。作品所涉及的字幕制作方、漫画汉化方名称标签,直接添加在标题内,不再单独作为Tag添加。
(四)联盟章程和其他指南类文章加标“Guide”标签。
第十三条 作品分类和标签管理由联盟站点管理员负责。
第十四条 以下作品禁止收录到站点:
(一)与《圣母在上》无关的。
(二)诋毁、侮辱《圣母在上》作品本身及其中人物、声优的。
(三)过度扭曲、颠覆原著及人物性格,可能造成误导的。
(四)猥亵地描写H场面,缺乏文学性与美感的。
(五)其他激起大多数联盟成员反感的,经商议后决定不予收录的。
第十五条 联盟站点对软性百合类同人作品以及达到GL境界的同人作品一视同仁。
涉及H场面的作品,必须将正文字体颜色设为灰色(#999999),同时在文内警告,禁止在标题或首页简介中警告。
第十六条 联盟站点附属论坛组说明:
(一)蔷薇馆——联盟相关决议公示,站务交流以及入盟申请的递交。
(二)图书馆——基本对应站点的“山会档案”和“大图书馆”,包括原著翻译、档案资料。
(三)讨论区——基本对应站点的“百家争鸣”,包括评论感言、情报交流和其他讨论。
(四)诗乐区——基本对应站点的“音乐诗赋”,包括音乐赏析、MV分享、诗词创作等。
(五)散文区——基本对应站点的“平行世界”,包括除诗歌以外的同人文创作。
(六)图画区——基本对应站点的“同人画廊”,包括同人图、漫画和截图的张贴。
(七)海滨区——灌水专用。
(八)广方言馆——《圣母在上》外语资源搜集和整理,小语种学习和翻译探讨,目前暂时只涉及意大利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日语和朝鲜语。
(九)应加盟组织申请而开通的其他分坛。
第十七条 除“蔷薇馆”为联盟直辖以外,其他版块由各版版主负责管理。在不违反联盟章程的前提下,各版版主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订版规。
符合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的论坛,视为相应加盟组织的一部分,具体事宜由该加盟组织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联盟站点附属论坛对所有人开放注册。在论坛发言应使用固定ID,禁止使用伤害联盟成员感情的ID、头像或签名。以下情形认定为“伤害联盟成员感情”:
(一)涉嫌诋毁、侮辱《圣母在上》作品本身及其中人物。
(二)对联盟及成员展开攻击。
(三)宣传在联盟不受欢迎的作品、人物及其理念。
第三章 加盟成员
第十九条 山百合联盟的加盟成员包括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加盟成员必须对《圣母在上》的宣传或联盟本身有所贡献。所谓的贡献应当是无偿的,包括:
(一)参与第八条所列“圣母百科全书计划”。
(二)创作、翻译《圣母在上》同人作品。
(三)积极参与《圣母在上》相关资源的传播与分流。
(四)萌战时期为《圣母在上》做出过出色、有力的应援。
(五)参与联盟的管理与建设,包括技术维护和文字审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联盟会议,商讨联盟的有关事项。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有权为自己申辩,也有权为其他加盟成员作证、辩护。
(四)对联盟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不违反决议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五)发表在联盟站点的作品版权如果受到外界组织或个人侵犯,可向联盟反映,由联盟出面与相关组织或个人交涉。
(六)向联盟求助、咨询、投诉,并要求得到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加盟成员应当遵守联盟章程和决议,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享第一手获得的《圣母在上》相关情报。
第一节 加盟个人
第二十三条 热爱百合作品《圣母在上》的个人,懂得中文,拥护联盟章程的,可以申请加盟。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条前四款所列情形,为宣传《圣母在上》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个人,加盟成员可以推荐其加盟。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自行申请还是受到推荐的个人,其加盟请求都必须由联盟主席受理,如未得到三分之一以上加盟成员的反对意见,则由联盟主席审核并批准其加盟。
第二十六条 个人如有与圣母众身份不符的言行,对其加盟申请不予考虑:
(一)诋毁、侮辱过《圣母在上》作品本身及其中人物。
(二)恶意攻击过圣母应援团、山百合联盟。
(三)所创作的作品过度扭曲、颠覆《圣母在上》原著及人物性格,造成了严重误导和恶劣影响。
第二十七条 新加盟的个人享有与原加盟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联盟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剥夺。
第二十八条 加盟个人在联盟站点拥有独立的作品发布帐号,以及一个公用的像册帐号,后者用于上传《圣母在上》相关图片和视频。
第二十九条 加盟个人在符合加盟组织的要求下,有加入相应加盟组织的自由。
第二节 加盟组织
第三十条 每个组织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有固定人员,一般依托站点、论坛、群组等形式存在。
字幕组、汉化组如有两人以上固定人员,即认可其为组织。
联合BLOG由三人以上经营,并有明确规划目标的,方可认定其为站点。
第三十一条 组织的创建人或主管人以个人名义加入联盟后,经其向联盟主席申请或由联盟主席邀请后,如未得到三分之一以上加盟成员的反对意见,则由联盟主席审核并批准其加盟。
第三十二条 组织的加盟不影响该组织内的其他人,一般情况下由这些人自愿决定是否以个人名义加入联盟,并由联盟根据第二十五条受理其申请。
由2006年圣母应援团主力所组成的圣母MSN群(简称“圣母群”)是联盟主体。每一个拥护联盟章程的圣母群成员自动成为联盟一员,这是本条唯一的特例。
第三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组织,对其加盟申请不予考虑:
(一)与百合完全无关。
(二)仅以《圣母在上》之外的单一某部百合作品为专题。
第三十四条 拥有站点、论坛的加盟组织与联盟站点相互建立链接,无须另外申请、批准。
加盟组织在联盟站点的链接次序,一般以该组织与《圣母在上》的关联程度多少而排列。该排序主要是为方便同好选择,不影响加盟组织在联盟内的平等地位。
第三十五条 加盟的字幕组或汉化组,可申请在联盟站点附属论坛上开设分坛,用于作品发布。该论坛即视为该字幕组或汉化组的一部分,由该组织自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盟组织可以以山百合联盟的名义,发布与《圣母在上》有关的作品,并在该作品上加注“山百合联盟”或“UYY”字样,但同时必须标注该加盟组织名称及具体工作人员。本条中“与《圣母在上》有关的作品”指:
(一)加盟组织出品的符合“圣母百科全书计划”的作品。
(二)加盟组织出品的、除特典以外的字幕版《圣母在上》动画。
(三)加盟组织自行翻译或汉化的《圣母在上》同人作品。
第三十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联盟将要求该加盟组织退出:
(一)加盟组织的创建人或主管人退出联盟或被联盟除名。
(二)加盟组织改组后发生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
(三)加盟组织纵容内部成员公开诋毁、侮辱《圣母在上》或山百合联盟,经多次劝说无用的。
第三十八条 加盟组织的退出,不影响该组织内其他已加入联盟的个人。
第四章 警告和除名
第三十九条 警告和除名为联盟处分加盟个人的手段,对于加盟组织的处分,只适用强制退盟。
第四十条 加盟个人如有以下言行,联盟将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除名:
(一)诋毁、攻击百合。
(二)不尊重《圣母在上》的作者、角色和声优。
(三)制造或煽动地域、民族、性别歧视或仇恨,破坏联盟团结。
(四)以联盟名义粗暴干涉其他加盟成员的个人私事、组织内务。
第四十一条 警告不是除名的必经程序,加盟个人如有第二十六条所列与圣母众身份不符的言行,联盟可无须警告,直接对其予以除名。
第四十二条 警告和除名由联盟管理层决定,如未得到半数以上加盟成员的反对,该决定生效。
第四十三条 警告和除名的决定生效后必须公示,相关个人在受到处分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的,视作接受处分。
第四十四条 联盟在接到加盟个人的申诉后一周内展开调查,听取申诉者辩护以及其他加盟成员意见,并在联盟会议上复议处分事宜。
原处分决定如再次得到半数以上投票成员赞成,将视作最终复议结果。原处分决定如未能在复议时通过,则予以撤消。
第五章 联盟管理层
第四十五条 联盟管理层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联盟主席一名和联盟副主席若干。
(二)联盟站点的管理员若干。
(三)附属论坛的管理员、超级版主和版主若干。
(四)各加盟组织的领导人。
第四十六条 联盟主席由上年度萌战圣母应援团团长担任,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 联盟副主席由当选后的联盟主席提名,一般为两个名额,必要时可以临时扩充,任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为三至六个月,可以连任。
第四十八条 联盟主席负责受理、审核加盟申请,颁布联盟章程及决议,主持联盟章程的起草、修改,以及联盟事务的复议。联盟副主席协助联盟主席工作,并负责保障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联盟站点的管理员负责联盟站点的技术维护和文字审校,一般同时兼任附属论坛的管理员。
第五十条 联盟站点附属论坛的管理员、超级版主负责论坛的技术维护和指导各分坛版主工作。版主负责管理所辖版块,以及制订、执行版规。
第五十一条 联盟站点的管理员及附属论坛的超级版主、版主的产生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加盟个人自愿报名,联盟视其能力和特长安排任务。
第五十二条 各加盟组织的领导人一般为该组织的创建人或主管人,负责所辖组织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联盟管理层负责联盟日常运作和管理,包括:
(一)保障加盟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实施。
(二)安排、落实“圣母百科全书计划”。
(三)根据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提出对加盟成员的处分。
(四)受理加盟成员的申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
(五)受理加盟成员的求助、咨询、投诉,并予以负责的答复。
第五十四条 联盟管理层成员出现以下情况,须由联盟会议讨论是否继续其管理层身份:
(一)其圣母众的资质受到加盟成员普遍质疑的。
(二)受到联盟警告处分的。
(三)严重失职,不能履行管理层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中,如管理层人员遭到超过半数的加盟成员反对,应决定辞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谓的圣母众指热爱《圣母在上》、并对该作品以及百合有所了解的同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谓的软性百合指女性之间朋友以上、恋人未满的情愫,所谓的GL指女性之间产生精神或肉体上的占有欲望;如无特殊修饰,所谓的百合包括软性百合与GL。
第五十八条 联盟会议视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场所、时间和媒介的选择应当便利大多数加盟成员,联盟管理层负责及时、准确地向未能当场出席会议的加盟成员传达会议信息,并且积极搜集加盟成员对联盟决定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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